國家發改委、財政部、水利部近日聯合出臺《關于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的實施意見》,鼓勵社會資本以特許經營、參股控股等多種形式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。
并要求完善水利信貸風險分擔機制以及融資擔保體系,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IPO、企業債券、項目收益債券等多種方式籌措資金。
《意見》明確,除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特殊規定的情形外,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一律向社會資本開放。只要是社會資本,包括符合條件的各類國有企業、民營企業、外商投資企業、混合所有制企業,以及其他投資、經營主體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,原則上應優先考慮由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和運營。但綜合水利樞紐、大城市供排水管網的建設經營需按規定由中方控股。
在稅收優惠方面,《意見》規定,社會資本參與的重大水利工程,符合《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》、《環境保護、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》規定條件的,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 ,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,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。
《意見》同時要求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,對社會資本參與的重大水利工程供水、發電等產品價格,探索實行由項目投資經營主體與用戶協商定價。鼓勵通過招標、電力直接交易等市場競爭方式確定發電價格。加大重大水利工程信貸支持力度,完善貼息政策。允許水利建設貸款以項目自身收益、借款人其他經營性收入等作為還款來源,允許以水利、水電等資產作為合法抵押擔保物,探索以水利項目收益相關的權利作為擔保財產的可行性。積極拓展保險服務功能,探索形成“信貸+保險”合作模式。
與此同時,完善水利信貸風險分擔機制以及融資擔保體系。進一步研究制定支持從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企業直接融資、債券融資的政策措施,鼓勵符合條件的上述企業通過IPO、增發、企業債券、項目收益債券、公司債券、中期票據等多種方式籌措資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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