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住房城鄉建設部、文化部、公安部、民政部、商務部、稅務總局、工商總局、國家旅游局、國家宗教局、國家文物局《關于嚴禁在歷史建筑、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》。
要求從11月起,嚴禁在歷史建筑、公園等公共資源中以自建、租賃、承包、轉讓、出借、抵押、買斷、合資、合作等形式設立私人會所。
規定指出,住房城鄉建設(園林)、文化、公安、民政、商務、稅務、工商、旅游、宗教、文物等部門,對歷史建筑、公園等公共資源中涉及的項目立項、規劃建設、消防審批、經營許可、工商登記、稅務登記等事項嚴格審核把關,屬于私人會所性質的不予辦理。
歷史建筑、公園等公共資源實行信息公開,接受社會、公眾和新聞媒體監督。有關職能部門應認真受理舉報,對違規違法行為,一經發現,嚴肅查處。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堅決防止和糾正侵占歷史建筑、公園等公共資源的問題。
處置
已設的私人會所區分情況處置
(一)沒有合法手續或者手續不健全的予以關停;
(二)有合法手續但有違規違法行為的予以停業整頓,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;
(三)有合法手續但經營對象、范圍、形式等違反相關規定的予以轉型或者停業整頓;
(四)出租給單位或者個人作為非經營用途的,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協調產權單位提出解決辦法,租賃合同到期后收回
名詞
歷史建筑
各級各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以及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、宗教活動場所中具有特殊歷史文化價值的建(構)筑物。
公園
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,具有相應設施和管理機構的公共綠地;向公眾開放,用于開展游覽觀賞、休憩健身、文化娛樂、科學普及等活動的公共場所。
私人會所
改變歷史建筑、公園等公共資源屬性設立的高檔餐飲、休閑、健身、美容、娛樂、住宿、接待等場所,包括實行會員制的場所、只對少數人開放的場所、違規出租經營的場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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